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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计抵减15%的生活服务业范围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   阅读次数:13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财税87号公告”)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单独作出政策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明确,对于符合87号公告规定,申请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3号公告所附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所附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生活服务业的子项进行了调整,由原16个子项调整为10个子项,取消了原来的6个子项:10.社会工作;11.公共设施管理业;12.不动产出租;13.商务服务业;14.专业技术服务业;15.代理业。

      “加计抵减15%政策”发布后,广大网友对生活性服务业的具体范围较为关注。至此,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的范围已然非常明确了。即,严格遵循“财税87号公告”的规定,生活服务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而言,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确定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自行在《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上按照销售额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务业子项(1.文化艺术业;2.体育业;3.教育;4.卫生;5.旅游业;6.娱乐业;7.餐饮业;8.住宿业;9.居民服务业;10.其他生活服务业)进行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另: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现代服务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近几个月,不断有网友询问:物业管理企业究竟属于哪个行业?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中,物业管理从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业下的企业管理服务这个子税目,即: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而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17)》中,物业管理行业属于房地产业下的一个小类(编码:K7020)。

      由此看来,物业管理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房地产业而不属于“商务服务业”,但在增值税中又从属于“商务辅助业”税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税87号公告”以及“33号公告”所附《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物业管理企业仍应归入“现代服务业”而不属于“生活服务业”,只能按10%加计抵减而不能按15%加计抵减增值税已无歧义。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之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

      1.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2.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办理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的考试业务,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5.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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